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参照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河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生产服务,只经营柴油、润滑油,加油机在三枪以下,储油量不超过三十立方米的零售站点。所称各市县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各市县从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各设区市商务局(油管办)负责对本市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颁发。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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