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纪委信访监督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信访"打招呼"制度的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者进行的警示诫勉,以达到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原则上以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为主。对市直单位一些科级干部,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列为信访监督对象。
第四条信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
(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发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
(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
(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
(五)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件。
第五条信访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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