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部门的股级干部(县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可参照),以及下属其它正、副科级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一)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基层除外)的股级干部任免,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执行:
1.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任免;
2.事业单位按聘用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确定的岗位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仲裁机构鉴证备案;
3.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考察任免,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县第一中学、*县职教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政府招待所的副职,*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职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考察,提交县政府党组研究任免。
第五条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
(一)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以编办批准为依据)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原则:
1.3人以下科(室)设一职;
2.4-7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
3.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
(二)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的副职,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
(三)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股级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没有规定的,核定时按以下原则配备:
1.4人以下设一职;
2.5-8人的设一正一副;
3.9-20人的设一正二副;
4.21人以上的设一正三副。
第六条拟选拔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免(聘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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