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
一、联络员制度
(一)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联络员,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经审查后予以公布。
(二)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协调、落实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上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先进经验;每周一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上周工作情况及本周工作打算;每月5日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每月报送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数量不少于4条。
(三)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每2周召开一次各行业安全管理组织牵头单位联络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行业安全管理组织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根据领导安排或应部门要求,遇有重大事项,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二、工作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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