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制度
为充分调动稽核审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程序化、制度化地开展审计稽核工作,提高审计稽核工作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审计稽核工作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辅导职能,根据《***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信社稽核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社稽核部门接受联社理事长和省联社稽核审计部双重领导,具体在联社分管领导和本部门经理组织下实行责任性稽核工作。稽核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稽核责任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层层负责的运作机制。稽核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稽核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稽核考核激励机制与稽核工作约束机制相互关联对应。
第二条考核激励工作应依据激励对象对稽核工作的履职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效贯彻执行力、奖罚结合、有利于促进稽核审计工作职能发挥的原则,视其具体情况、挽回损失、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考核激励对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
第四条考核部门。稽核员的工作考核由本联社组织按季度和年度百分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稽核人员的权利
一、各级领导要保护稽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关心其工作、生活,为开展稽核工作创造一定条件,使相关责任和权利相当,保证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
二、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稽核资料;有权查阅被稽核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稽核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稽核人员就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稽核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整改结果。
稽核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三、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依据下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免责认定。
(一)责任人提出了履行稽核检查职责的书面材料,或向上级联社如实反映情况和陈述意见,并有相关记载予以证明的。
(二)因被稽核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问题的,致使检查人员未能发现问题的。
(三)内部合规合法操作,却因突发事件、外部难以抗拒因素造成问题或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免责认定。
第六条考核办法及程序
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汇总考核。分别从被考核对象的职业道德、稽核技能、劳动纪律、工作业绩、廉政履职等方面分别考核得分。实行工资与考核挂钩办法:每季以实际考核得分计发季度考核工资,年度以实际年度考核得分计发年度绩效工资。
第七条考核激励的内容及分值(全分100分,有加减项分,最多加分30分,最高得分130分。)
(一)职业道德(全分10分,最多倒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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