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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效能监察制度

一、文化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全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研究制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文化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研究、指导、推动全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管理体制改革,参与制定文化事业劳动人事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研究拟定全区文化经济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

第五条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指导、协调、推动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和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第七条管理全区公共图书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室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第八条管理全区文物事业,指导全区文物考古工作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综合管理全区电影事业,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十条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制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做好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和著作版权市场的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审核、报批书报、音像出版单位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市场,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查处违禁出版物;管理全区著作权工作(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负责区“扫黄打非”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图书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全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接受企业、投资者、经营业主和群众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第一责任人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按照岗位责任(政务公开)认真接待和登记,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第三条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问题和要求不能一次办结的,要做出耐心、细致、准确的解答,不得推脱和误导。

第四条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主动、热情、负责地介绍到有关科室。

第五条涉及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的,要与有关主管人员进行对接,并跟踪督办,直到事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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