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管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区(市)、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区(市)、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步建立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有关部门临时委托,在领导干部任期内,为监督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满1年,即可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应先审计在同一部门任职3年以上的、即将离任的或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需审计的区(市)、部门、单位领导干部。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党委、政府交办和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向有关区(市)、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本辖区内部门、单位或区(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区(市)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审计管辖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区(市)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区(市)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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