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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吉林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和长春市《关于建立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从九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促进九台市农村经济和社会稳步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运行一年来所取得的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要注重集体扶持,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扶持参合,提倡有能力的企业赞助参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发展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和集体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群众办卫生事业的重要体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通过政府投入、农民个人集资及社会各界筹集的合法基金。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实施大病统筹为主,坚持自愿参加、民办公助、因地制宜、互助互利、受益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领导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九台市为单位,成立由市长为主任,常务副市长、宣传部长以及分管农村、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教育、广电、农行等部门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下设九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人员、房舍及办公设备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调剂解决。管理办公室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九台市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办公室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的起草,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宣传发动和检查督导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审批、统计,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负责监督下级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六)协同管理委员会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

(七)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动态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八)管理办公室每月要在电视台通报本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报销实例等具体运行情况;并在每月十日送发《九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动态》;

(九)完成政府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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