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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城市考核和监督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8.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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