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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建设法治、廉洁、透明、高效政府的具体体现。为了确保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全国、省和市三级办理工作任务的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及程序

1、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年终评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等方法进行考评

2、办理工作考评每年一次,在考评的基础上评出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3、评比工作按照优中选优、逐级产生原则进行。各市(县)区先进单位评选名额以6个市(县)区为基数,控制在达标单位总数的30%以内;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先进单位评选名额控制在达标单位总数的25%左右;标兵单位名额控制在先进单位总数的10%左右。

4、考评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批表由市政府督察室发至各承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自下而上进行自荐。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填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间报市政府督察室。

5、市政府督察室会同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按照评选办理工作先进条件和办理工作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向全市通报。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办理工作达标单位,未达到7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办理工作不达标单位取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在全市机关目标管理考评中不能评为优秀。

6、市政府督察室依据各承办单位的最终得分,提出拟表彰的办理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名单,在征得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督察室商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考核评比条件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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