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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