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口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条件,取得了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代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旅游违法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四)接受旅游投诉,做出处理决定;
(五)履行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语言举止文明规范,尊重管理相对人,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坚持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遵守营口市旅游局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及制度,自觉、主动接受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监督、评议和考核。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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