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广场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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