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上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上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上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上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上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人个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加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上处置手续。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渣上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工程项目的渣主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上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上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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