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实物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物品档案。
第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物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获得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荣誉证书、光荣册等。
(二)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有关单位赠送给本单位的题词、锦旗、牌匾、字画、工艺品等。
(三)本单位对外交往中获赠的重要纪念品。
(四)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
(五)机构成立以来使用过的牌、匾。
(六)本地区、本企业第一批生产的、获奖的及重要的产品样品。
(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六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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