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申领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老年居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区2004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原城镇居民,且自取得城镇户籍之月起至申领当月已连续居住满5年及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
3.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工资、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含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补助);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民政“三无”人员供养待遇;以及其他定期领取的养老保障等待遇。
二、补贴标准
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中:
20*年6月30日前符合领取条件且申请当月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的,从20*年7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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