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为正确行使经贸局行政执法职能,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经贸局经济法规科
地址:*
联系电话:*
二、投诉管理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经贸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的投诉。
3、不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投诉。
4、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和审批条件不公开的投诉。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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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