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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