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一、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结合我县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两类。
四、一般案件指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需要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一般案件的会审,由分管局长召集或指定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召集执法监察大队和法规监察股相关人员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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