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区现行相关配套文件,并结合我区棚户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采取异地定销安置房安置、就地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定销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区棚户区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管理及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就地安置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评估价优惠不低于10%的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优惠不低于5%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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