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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为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初直至清算组清算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

第三条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严守商业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破产企业和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破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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