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和工资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3、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仍由市就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2009年起按本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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