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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第二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职业(工种)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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