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审批规章制度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审批范围和申请条件
城市道路必须经常保持设施完好,交通畅通,严禁随意占用。凡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市区城市道路(包括干道、支道、人行道和广场等)范围内的均必须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主管部门的正式项目批文和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执照,以及临时占用工程设计图、施工计划、交通组织方案等,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并预交挖掘费后,方可施工。
临时占用工程如涉及到树木绿化、地下管线等各类设施的,开挖单位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可先行破路抢修,但需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占用道路的批准手续。
凡新改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窗口收理;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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