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使用率,确保安全行车。现就公务用车管理及责任追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管理
1.车辆实行定位分级管理制度。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处、各运输管理所、工程建设办公室公务车辆分别由各部门落实专人管理。局机关人员在南通市六县(市)范围内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由局主要领导同意。运输管理处、各运管所人员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同时需向局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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