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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要求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㈠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从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一般情况下,原始支出凭证可作为支付申请依据,特殊的用款业务须提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㈡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㈢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支出凭证是否合法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㈣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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