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我局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请假、上下班及全局性会议考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请假考勤
第四条全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根据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办公室对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事后补假。确需延长假期的,须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
第五条因公出差
1.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等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局上班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提前1天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须提前1天向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3.工作人员无故延期回局上班的,视同旷工。当事人事后须书面向所在科室和办公室说明事由。
第六条病假
1.审批权限:因病请假须凭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单及病假证明送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3天(含3天)以内: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均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因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第七条事假
1.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请假参加自学考试、各类函授、在职兼读学历、脱产学习复习的,视同事假。
3.请事假可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年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休假时间。
4.全年事假除可抵算年休假外,累计不超过10天。
第八条婚假、丧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婚假、丧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符合法定婚龄的,给予婚假3天;符合江苏省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7天。
3.工作人员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3天。
4.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或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情适当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5.婚、丧假超出规定期限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休假时间。
第九条产假
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假,即产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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