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加快建筑节能实施步伐,根据《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06号)、《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苏建科[2007]21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第四条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广项目,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以供技术使用单位选用。凡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由技术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持推广证、单位证明、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保证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手续;对未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必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在工程中试用。工程建设各方在选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时,应当优先选用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新技术,要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提供推广认定和备案证明。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跟踪,做好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验收,总结推广成果,形成技术验收报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质量监督,加强质量检验和督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技术持有或依托单位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情况的报告。对发生质量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经调查认定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证明》,并作出通报。
第五条积极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发展和推广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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