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切实提高我省企业和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加强对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爱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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