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以不合理费用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记帐过程中不认真查验患者有关证件,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且而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将病人挂名住院或重复住院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
(七)将无病史记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八)明显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的处方用药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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