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规定
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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