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解困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化进程,根据《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解困房是由市政府定点统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定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老城区。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镇及市计划、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民政、公安、税务、物价、供电、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购买解困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含)以下;
(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199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解困房: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烈军属、劳模、残疾人除外);
(二)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一)本人及配偶;
(二)同住的未婚子女;
(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
(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楼房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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