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评审确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市合管委负责对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负责。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1、平等接收参保对象就诊。
2、享受政府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3、实行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1、自觉接受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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