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考核机构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为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罚分明。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50分)
1、事实是否清楚(6分);
2、证据是否确凿充分(6分);
3、程序是否合法(6分);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6分);
5、处罚是否恰当(6分);
6、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6分);
7、是否存在错案现象(8分);
8、是否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6分)。
若出现重大错案,此大项(50分)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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