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市(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泰政发[200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城市(镇)户籍且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市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2007年按每人每年50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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