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支出管理,规范拨付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基金和资金)的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四条基金和资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改变支付标准,任何非统筹项目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权不予支付。
第六条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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