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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组织领导。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二)分工负责。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局长、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负领导责任;副局长、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负责人的廉洁自律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处室的其他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职责要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每年安排2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每季度对全体干部职工集中进行一次廉政教育;

3.认真实施“阳光审计工程”,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4.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底进行述职述廉,并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提高审计干部多岗位适应能力,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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