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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泄漏遗撒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车辆泄漏、遗撒,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煤灰、渣土、沙石、土方、灰浆、混凝土、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运输流体或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运输建筑施工渣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准运手续。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运输车辆应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并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六条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进行全封闭式改造,未经改造的车辆不得运输易泄漏、遗撒、飞扬的货物。运输煤炭(泥)、砂石、残土等散装物体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档板严密,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板上缘,车厢应加装金属顶盖;运输煤炭、垃圾等易飞扬物体的,应苫盖、包扎;运输灰浆、油料等流体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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