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职位代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顾客导向型”便民服务机制,保证政务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位代理是指行使某项职权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事外出时间超过一天或离开成都行政辖区范围,且不能保证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系统职位代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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