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我县财政、地税、国资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为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县财政地税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在本机关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机关内各科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的原则是。结合实际,依法审查,在保守国家机密同时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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