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效能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风效能监督员的作用,更好地推进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聘请程序。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局党委研究确定人选,并颁发《行风效能监督员聘书》。
第三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富有正义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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