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公共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公共信息在网络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网络公共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网络公共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各科室主动公开的公共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经本科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统一由信息中心校对上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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