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和省级、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洪粮字[2004]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控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县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县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安全规范。
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五条县粮食局负责全县储备粮的按时购进、储存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县农发行设立县级储备补贴存款专户,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资金来源,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所需的补贴资金。自2009年起按县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由县发改委负责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统算的办法拨补,县财政局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将补贴款预拨到县粮食局账户,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县粮食局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上,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价格(收购价加必要费用)、数量所需的贷款规模,按入库进度及时、足额、据实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其库存实施监管。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计划和价格,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农发行共同协商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并下达抄告单执行。
第九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联合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二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十条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择优选定国有粮食承储单位。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县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必须按县政府下达计划执行,承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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