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乡财政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事业结余、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各类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乡财政结余,是指乡财政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根据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和非专项结余,非专项结余分为区统管结存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提高效益。通过“有收有控”的管理,督促部门节约项目执行成本,完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周转空间,增强资金的规模效应。
(四)便于操作。分类制定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的审批和到位速度,确保合理、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部门业务的用款需要。
第六条专项结余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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