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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公务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正副乡、镇长的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与机构或职位规格相符合。

第六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不得越级晋升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市及区、县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正职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晋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副职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晋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级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晋升各级行政机关中的科级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晋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晋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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