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六条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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