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财政、城建、林业、行政执法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乡道以外的其他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的公路。
第二章养护
第七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
(一)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养护,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引入竞争机制,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施工。
(二)已改建为水泥路(油路)的其它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由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组织养护。
(三)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安全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标志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四)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善、改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主。
第八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工作责任。非专养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人员由公路管理机构聘用,油路每3至5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水泥路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其他乡道、村道养护人员由乡镇聘用,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人员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工资的办法,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外业)检查评定标准》,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养护质量关,养护质量不合格的,逐级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
(一)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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