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与水利工程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管理
(一)城镇管网范围内的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有自备水源井的,要逐步转用自来水供水,在转用自来水供水前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洗浴、洗车、饭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三)城镇(含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要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至5万元罚款。
(四)公路两侧专门向运鱼车售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利用水库供给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有取水要求的经营性用水单位(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应当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
第四条凿井施工管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农村凿井用于经营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二)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凿井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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