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办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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