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成立*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
第四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办理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可参加该奖评选。人民银行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奖项设置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二)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
第六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按各单位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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